生育津贴
近期有很多小伙伴在问生育津贴相关的问题
失业期间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吗?
如何计算生育津贴?......
为了解决大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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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讲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温馨提示: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职工不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已包含在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里面,但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的部分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给职工。
参保人领取的生育津贴=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30×职工生育保险假期
注: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注意:上述计算公式中假期天数,是按国家《女职工保护法》里规定的假期天数确定。但各城市根据情况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不同的产假天数,所以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产假是指在职女性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职工,在产假(含计生手术休假)与申领待遇期间正常登记参保并缴费的,次月可发放生育津贴:
①参保缴费≥6个月;
②分娩/实施计生手术前已正常登记参保,上月正常缴费。
2、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申办生育待遇的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注: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该孕次需符合我国计生政策;夫妻双方均为外国(境)籍的,该孕次需在婚内分娩或实施计生手术。
失业的员工在失业期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因此员工在失业期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